上海市商业企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上海市商业企业管理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Business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商业、粮食、供销、水产、石油、现代服务业等系统的企事业单位,工商企业法人单位和大专院校及有关科研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升企业管理素质和管理水平,为企业、企业家服务,为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作贡献,维护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引导和推动企业、企业家守法和自律;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协调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的关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构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
海市商务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黄浦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研讨、传播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交流现代企业管理实践经验,
促进企业“向管理要效益”,大力推行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企业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
二、沟通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参与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工会的“三方
机制”和劳动关系的协调工作,反映企业的意见,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
三、推动商业企业员工队伍的建设,培训商业企业管理人才,提高企业整
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商业经营者队伍的成长;
四、提供商业(商办工业)经营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商业信息等
咨询服务;
五、围绕企业的热点、难点等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决策,提供参考材料,为企业加强经营(生产)与管理提出建议;
六、开展评选优秀企业、优秀经营者和优秀质量成果等活动,表彰优秀企
业和优秀个人,推广优秀事迹;
七、积极参与商业经济改革的研究,努力完成有关部门或企业委托的各项
任务;
八、组织和促进国内外企业之间的友好合作与业务交流,发展与国内外有
关部门协会的友好往来;
九、编辑出版商业企业经营管理、商业改革等书籍刊物;
十、密切区(县)商会、行业协会的联系,加强相互间的合作。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商业策划、规划设计、品牌管理、质量标准、评
选优秀、干部培训、编印刊物等。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各项活动,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
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
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并报理事会同意;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
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推荐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五、决定增补理事、副会长;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理事如离开原理事单位视为自动免职,理事单位应及时更换理事,并报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以民主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等若干名;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本会工作;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办公室、人事培训部、会员部、编辑部等,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社会捐赠和其他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1年1月13日第五届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